发表时间:2018-04-12
第一条 本标准是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国安防协会)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制定。本标准适用于安防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认定。
第二条 安防制造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级别: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级为最高级别。
第三条 特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亿元。
(四)企业近三年的安防制造收入总额不少于15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应有5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具备适用的生产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六)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
(七)应对关键生产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八)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九)企业应具备与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试制试装能力和必备的试验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开发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设计、系统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员工总数不少3000人,从事产品设计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20%。
(十)应建立适用的企业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产品标准体系,企业产品技术标准中的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
(十一)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企业应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的试制试装能力和必备的试验能力。
(十二)产品和设计开发制造过程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设计开发制造过程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十三)产品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
(十四)企业应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十五)应建立和实施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六)应用数据库管理软件实现合格产品的计算机管理,具备完善的合格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十七)应建立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十八)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以及产品营销、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亿元。
(四)企业近三年的安防制造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应有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八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具备适用的生产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六)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
(七)应对关键生产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八)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九)企业应具备与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试制试装能力和必备的试验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开发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设计、系统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员工总数不少1000人,从事产品设计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15%。
(十)应建立适用的企业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产品标准体系,企业产品技术标准中的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
(十一)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企业应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的试制试装能力和必备的试验能力。
(十二)产品和设计开发制造过程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设计开发制造过程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十三)产品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
(十四)企业应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十五)应建立和实施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六)应用数据库管理软件实现合格产品的计算机管理,具备完善的合格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十七)应建立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6年。
(十八)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以及产品营销、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
(四)企业近三年的安防制造收入总额不少于1.5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应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五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具备适用的生产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六)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
(七)应对关键生产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八)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九)企业应具备与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试制试装能力和必备的试验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开发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设计、系统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员工总数不少300人,从事产品设计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10%。
(十)应建立适用的企业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产品标准体系,企业产品技术标准中的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
(十一)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企业应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的试制试装能力和必备的试验能力。
(十二)产品和设计开发制造过程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设计开发制造过程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十三)产品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
(十四)企业应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十五)应建立和实施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六)应用数据库管理软件实现合格产品的计算机管理,具备完善的合格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十七)应建立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4年。
(十八)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以及产品营销、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0万元。
(四)企业近三年的安防制造收入总额不少于9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应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具备适用的生产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六)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
(七)应对关键生产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八)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九)企业应具备与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试制试装能力和必备的试验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开发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设计、系统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员工总数不少100人,从事产品设计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10%。
(十)应建立适用的企业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产品标准体系,企业产品技术标准中的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
(十一)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企业应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的试制试装能力和必备的试验能力。
(十二)产品和设计开发制造过程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设计开发制造过程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十三)产品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
(十四)企业应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十五)应建立和实施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六)应用数据库管理软件实现合格产品的计算机管理,具备完善的合格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十七)应建立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2年。
(十八)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以及产品营销、售后服务管理体系。